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启用贸易信贷抽样调查系统(外汇局版)开展贸易信贷调查工作的通知【失效】

  • 【法规文号】汇国发〔2010〕第1号
  • 【发文机关】汇国发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10年1月14日
  • 【法规类别】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0年1月14日
  • 【废止时间】201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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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3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4]44号 本法规全文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辽宁、上海、江苏、山东、湖北、广东、四川、北京、重庆、河北、浙江、福建、云南、(省、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青岛市分局国际收支处:

  贸易信贷抽样调查系统(外汇局版)(以下简称“调查系统”)的相关准备工作已经就绪。现就调查系统的启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度贸易信贷调查工作开始使用调查系统开展贸易信贷样本企业的抽样、发布、数据审核、统计测算等相关工作。

  二、分局(含外汇管理部,下同)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下发的软件登陆调查系统,完成贸易信贷调查的样本抽样、企业名单发布、数据的收集和核对以及统计测算等相关工作。该软件及使用手册已通过内网邮件下发分局国际收支处,请及时查收和下载。

  三、登陆软件的具体用户、密码及使用方法与2009年上半年使用的调查系统的测试版(以下简称“测试版系统”)完全一致。如忘记用户及密码,请参阅操作手册进行修改和设定,或与总局联系进行初始化。

  四、由于目前调查系统的功能较测试版系统有所增加,请你分局相关人员首先使用系统管理员身份登陆调查系统,将新增功能的权限增加至用户组,再增加至相关操作员用户(请认真执行该项操作,否则抽样调查工作不能顺利完成),然后使用操作员用户登陆调查系统开展样本抽样等工作。

  五、在本期抽样调查工作中,分局须首先通过调查系统执行样本抽样和发布工作,样本企业才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登录和申报贸易信贷数据。在抽样工作中,需注意样本抽样工作分进口和出口抽样。由于发布功能每期调查仅可使用一次,因此,在发布企业名单时,需同时发布进口和出口样本企业名单。

  六、按照制度要求和系统功能,分局应完成普查层全部企业的发布和调查,抽样层企业数据按照系统设定的最小样本数量进行抽样、发布和调查。分局可根据辖内具体情况,适当增加企业样本数量,但不能少于系统计算的最小样本数量要求。

  七、为方便分局培训及保持调查工作的连续性,分局可根据样本企业情况适当调整和批量增加历史样本企业。系统已提供相关功能,请在样本企业发布前使用该功能,样本企业发布后,系统将不能支持此项调整工作。

  八、在使用调查系统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查看操作手册或与总局国际收支统计处(常国栋,电话010-68402434)及开发公司人员联系(杨立,电话010-68402102)。

  九、请分局在本次调查工作中及时了解和总结调查中的相关问题,如样本企业是否可以提前至2月末完成数据填报工作,对不能提前完成数据填报的样本企业须了解其原因以及此类企业占全部样本企业的比例,调查指标是否容易理解、如何改进,系统功能还有哪些方面需要完善。总局国际收支统计处计划在本次调查结束后召开会议,就调查工作的相关问题、系统功能、制度修订等内容进行研讨。

  十、本次抽样调查的数据填报、核对和上报等工作应在3月8日前完成,相关报告于3月25日前上报总局。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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