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购汇补充外汇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 【法规文号】 汇发〔2001〕第159号
  • 【发文机关】 汇发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01年8月28日
  • 【法规类别】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8月28日
  • 【废止时间】2014年9月28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3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4]44号 本法规全文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的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根据人民银行发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中应包括不少于等值1500万美元的外汇。经商人民银行,现就信托投资公司购汇补充外汇资本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托投资公司须先在人民银行进行重新登记后,方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购汇补充外汇资本金。

  二、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信托投资公司的购汇申请,外汇局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对于自有外汇资金不足1500万美元的信托投资公司,差额部分可以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购汇,用于补充外汇资本金。所在地分局在审核真实性后,可以批准其购汇。

  (二)信托投资公司在向外汇局申请购汇时,应提供人民银行同意重新登记的证明文件和近期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自有外汇资金的证明文件。

  (三)如果信托投资公司申请购汇的金额超过自有外汇资金与1500万美元的差额,对于超过部分的外汇资金需求,外汇局暂不受理。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