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3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4]44号 本法规全文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你部《关于境内外资银行改制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事项的请示》(京汇[2007]73 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印刷方面
外资银行改制后的境内法人银行(以下简称“改制银行” )可继续使用其已印刷的涉外收付相关凭证,但之后新印刷的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应对其名称进行调整,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印制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65 号)的有关规定报外汇局备案。
二、关于金融机构代码及金融机构标识码调整方面
(一)改制银行沿用原金融机构代码及金融机构标识码。
(二)境外法人银行在境内保留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境内分行(以下简称“保留分行” ) ,其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须重新申领和赋码。
(三)以上两种情况均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推广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6]57 号)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将《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等相关材料传真至总局(传真号010-68402420、68402130 )。
三、关于金融机构名称调整方面
(一)在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总局将对改制银行进行更命操作、对保留分行进行新增操作等调整。
(二)在旧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汇兑业务统计申报系统、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损益申报系统中,总局暂不就外资银行改制等情况进行调整。
此复。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