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债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失效】

  • 【法规文号】汇综复〔2007〕第118号
  • 【发文机关】汇综复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2日
  • 【法规类别】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7年11月12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3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4]44号 本法规全文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你分局《关于外资房地产企业外债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上海汇发[2007]14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2007年6月1日(含)以后增资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可在原未使用完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下简称“投注差”)范围内按相关规定举借外债;若该企业增资后的投注差小于其增资前的投注差,则其借用外债的总规模应不得超过其增资后的投注差。

  二、房地产中介、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物业管理和仓储企业不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上述企业不纳入《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所规定的备案范围,你分局可按一般外商投资企业为其办理外汇管理相关业务。上述企业不得超经营范围使用结汇资金。如企业违反上述规定,你分局应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此复。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