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的通知

  • 【法规文号】税委会〔2014〕第27号
  • 【发文机关】税委会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4年10月8日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4年10月8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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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0)、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27011290)、其他煤(税号: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3%、6%、5%、5%的最惠国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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