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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的通知
【法规文号】
税委会〔2014〕第27号
【发文机关】
税委会
【法规级次】
中央
【法规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
2014年10月8日
【法规类别】
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2014年10月8日
【废止时间】
-
关联知识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0)、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27011290)、其他煤(税号: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27012000)的零
进口
暂定
税率
,分别恢复实施3%、3%、6%、5%、5%的最惠国
税率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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