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1号公告,决定自2010年4月1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征收反倾销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征收反补贴税。上述措施实施期限期为5年,将于2015年4月10日到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上述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应包含要求进行期终复审的明确表示和终止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将可能导致倾销、补贴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按本公告规定提出复审申请,在该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到期日前,商务部也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上述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将于2015年4月10日起终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