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 55 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4年9月29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4年9月29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0〕56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86号)附件2中,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和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更名和增补本通知附件所列分支机构。

  增补的分支机构自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应税服务之日起,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附件:更名和增补的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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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16年3月24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营改增全国范围内推行后,鉴于航空运输企业跨省经营的特殊性,我局与财政部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86号),明确了包括厦门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称厦航)和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南航)在内的15家航空运输企业,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以下称74号)的规定,实行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以下称汇总纳税)。目前该办法实施情况良好。
 
  前一时期,实行汇总纳税的厦航和南航,分别设立了新的分支机构,并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将其纳入各自的汇总纳税范围。另,南航原有分支机构中,河南分公司的名称发生了变化,南航请明确该分支机构更名后仍属于汇总纳税的范围。为此,我们下发公告,明确厦航和南航新增和更名的分支机构,按7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解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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