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工信委(经信委)、商务厅(委、局)、质监局:
为实施好再制造“以旧换再”试点工作,根据《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组织制定了《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推广试点企业评审、管理、核查工作办法》和《再制造“以旧换再”产品编码规则》,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
1、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推广试点企业评审、管理、核查工作办法
2、再制造“以旧换再”产品编码规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