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3号(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税率的公告)

  • 【法规文号】总署公告〔2014〕第73号
  • 【发文机关】总署公告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4年10月14日
  • 【法规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4年10月14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0)、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27011290)、其他煤(税号: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无烟煤)、3%(炼焦煤)、6%(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5%(其他煤)、5%(煤球等燃料)的最惠国税率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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