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百六十九号)

  • 【法规文号】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14〕第169号
  • 【发文机关】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4年10月17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4年10月17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青岛海事局溢油应急设备库”采购项目(编号0627-QB140409)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永康市农药厂

  住所: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兴达4路8号

  被投诉人:青岛海事局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宁波路1号

  被投诉人: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13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如下:1.中标人和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违反法律规定;2.被投诉人招标文件中没有对产品标准作出明确规定;3.被投诉项目采购产品应当经海事局备案,但中标人未经海事局备案。请求依法对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的串标行为作出处罚。本机关依法调查处理,于2014年9月5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被投诉项目属于货物采购,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被投诉项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成员由被投诉人自行抽取,以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进行价格打分,中标公告中未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被投诉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鉴于被投诉项目适用法律和采购过程与法律规定不符,本机关不再对投诉事项逐一进行审查。

  为此,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条第一款、第64条第一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9条第(二)项规定,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青岛海事局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43条第(七)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9条第(二)项规定,责令青岛海事局、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整改,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并对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处罚。

  201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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