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61号
  •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4年10月31日
  • 【法规类别】其他政策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4年10月3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谅解备忘录)于2014年6月16日在维也纳签订。本谅解备忘录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任何未解决的或将来的个案。

  上述谅解备忘录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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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16年3月24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谅解备忘录)已于2014年6月16日签订并生效执行。对于本公告的主要内容,政策解读如下:

  一、本谅解备忘录适用于哪些非居民纳税人?

  本谅解备忘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中所列名的政府和金融机构。

  二、对于间接取得利息的非居民纳税人,其申请享受协定待遇时应提交哪些资料?

  根据国税发〔2009〕124号文以及本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纳税人除了需填报并提交国税发〔2009〕124号文第九条所要求的各类资料外,还需提供奥地利主管当局出具的,对于其政府或金融机构基于其政策或管理限制而无法直接提供该笔贷款的证明。

  三、如何判断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中所列名的政府和金融机构是其所间接取得利息的最终受益所有人?

  在判断政府和金融机构是否为其间接取得的利息的最终受益所有人时,应依据国税函〔2009〕601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解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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