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打通整合项目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税总函〔2014〕第430号
  • 【发文机关】税总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4年9月5日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4年9月5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满足增值税管理及营改增工作需要,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税务总局进行了增值税税控系统打通整合,已在天津、辽宁、江苏、浙江、河南、宁夏、宁波、湖北八省(区、市)开展了税务端系统升级工作,现将试运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增值税税控系统打通整合,是在现有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只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税控系统)只可以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基础上打通整合,实现了两个税控系统的功能互通。打通整合后的原防伪税控系统和原货运税控系统均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统称增值税发票)。

  一、试点地区试点纳税人范围

  (一)10月1日后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现有既使用防伪税控系统金税盘又使用货运税控系统税控盘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邮政业、电信业及铁路运输业纳税人不纳入本次试运行范围。

  二、系统升级时间安排

  非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于10月1日前完成税务端系统升级工作。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于10月1日起组织开展试运行纳税人端软件升级工作。

  三、试运行有关内容

  (一)试点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防伪税控系统金税盘或货运税控系统税控盘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试点纳税人向系统服务单位领购税控设备后,由税务机关负责设备发行工作。系统服务单位负责相关开票系统的安装调试及开票培训工作。

  (三)对于目前既使用防伪税控系统金税盘又使用货运税控系统税控盘的纳税人,在选择确定了继续使用的税控系统后,由系统服务单位给予免费升级。对于纳税人不需使用的专用设备,按照专用设备缴销有关规定处理。

  (四)试点地区应提前准备好相关系统部署环境,具体要求另行发文明确。

  四、试运行工作要求

  (一)试点地区要做好试运行准备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试运行方案,制定试运行应急处理预案,组织服务单位做好试点纳税人培训工作。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按时完成税务端系统升级工作,密切监控相关业务功能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税务总局。

  (三)试点地区省国税局应于11月底前通过公文系统将试运行工作情况报告税务总局。

  总局联系人:货物和劳务税司

  魏治国010-63417768

  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黎德玲010-63418681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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