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后税收收入分配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法规文号】财预〔2014〕第96号
  • 【发文机关】财预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4年8月11日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4年8月1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4号)下发后,为妥善处理“营改增”后跨省合资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分配问题,现就有关收入分配办法及收入归属、缴库程序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税收收入分配办法

  跨省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本级及其下属站段本级按照1%预征率缴纳的增值税及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直接留归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对这部分收入省以下的归属,由所在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总部汇总预缴的增值税仍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383号)中第二条第二款的“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税收收入分配办法”。2014—2015年相关省份分配比例详见附件。总部汇总预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作为注册地地方收入。

  二、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税收缴库程序

  跨省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本级及其下属站段本级预缴的增值税就地缴库。在总部汇总预缴的增值税仍按《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跨省合资铁路企业跨地区税收分享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116号)规定的缴库程序执行,其中,总部汇总预缴增值税的查补税款、罚款和应退税款在总部注册地就地办理缴库与退库,不在相关地区分配。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跨省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本级及其下属站段本级2014年1—8月(税款所属期)已经征收入库的收入不再调库,由中央财政在2014年年终结算时予以调整。

  附件:跨省合资铁路税收收入分配情况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20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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