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劳务税处、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处:
为做好下一步营改增工作,经研究,决定开展部分行业纳税人涉税数据调查,为研究营改增政策方案做好相关准备。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一)建筑安装、房地产业
1、《建筑安装房地产行业调查企业名单》中所列建筑企业、安装企业、装饰企业及房地产企业。名单中调查企业在外地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一律由母公司或总公司汇总全部数据后填写相关调查表。
2、除《建筑安装房地产行业调查企业名单》中所列企业外,各地自行选择2013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的实行查帐征收的建筑企业、安装企业、装饰企业各10家,房地产企业20家。
(二)金融保险业
此次涉税数据调查对象仅为银监会负责监管的50家金融机构(名单见《金融保险业调查企业名单》,保险、证券、基金、要素市场等金融企业委托行业监管部门调查)。具体包括:
1、3家政策性银行、5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家邮政储蓄银行和5家外资银行;
2、8家农村金融机构;
3、1家金融中介服务公司;
4、10家信托投资公司;
5、3家财务公司;
6、2家汽车金融公司。
(三)生活性服务业
1、生活性服务业调查对象由各地自行选择确定,应包含演出业、其他文化业、体育业、娱乐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不动产租赁业、其他服务业10个行业。如调查对象存在营业税混业经营情况,按照其营业收入所占比例最大的行业确定所属行业,不在不同的行业间重复筛选作为调查对象。
2、各地所选取的调查对象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2013年营业收入(差额扣除前)不低于500万元,二是纳税人状态为正常经营户,三是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中按照上述10个行业分别确定需要调查的纳税人名单,每个行业实际调查的户数不低于100户。如本地某个行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户数达不到100户的最低要求,应按照符合条件的实际户数进行调查。
3、各地在确定调查对象时,应注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规模、不同经营模式、不同经营特点的调查对象,提高调查数据的代表性。
二、填报要求
测算表数据将直接影响到各行业营改增具体政策制定,请详细向企业说明情况,要求企业如实、全面填写数据,提醒企业注意填表说明,不得对表格栏次进行任何修改。
(一)建筑安装、房地产业
建筑、安装、装饰及其他建筑企业请填写《建筑企业调查表》;房地产销售类企业请填写《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调查表》;房地产租赁类企业请填写《房地产企业(租赁不动产)调查表》。
如房地产企业属于自建自持出租的,请填写两张房地产企业调查表,《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调查表》中的“房地产业务收入”栏,请填写持有房产的账面原值。
(二)金融保险业
此次涉税数据调查以向纳税人发放电子调查资料的形式开展,另外第一条第(二)款第1项涉及的相关数据由各银行总行负责汇总填报,其余金融机构以本企业为单位填报,涉及分支机构的数据,应一并汇总。其中:
1、银行、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服务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填写《银行涉税数据调查表》及《金融保险业营改增调查问卷》;
2、信托公司填写《信托公司涉税数据调查表》及《金融保险业营改增调查问卷》。
(三)生活性服务业
生活性服务业调查对象不区分行业,统一填写《生活性服务业调查表》。
税务机关汇总调查对象名单与简要情况,填报《生活性服务业营改增调查表情况汇总简表》。
三、上述各行业所涉及的名单和调查表(调查问卷)下载路径:FTP:local\\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增值税处\\营改增数据调查。
四、各地国家税务局货物劳务税处应将收集的样本企业调查情况(包括调查表及相关行业调查问卷),按行业分类,分别归为三个文件夹,文件夹命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行业(建筑房地产业再分成两个文件夹),于9月26日下班前,分别发送至:
FTP:center\\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增值税处\\营改增数据调查反馈\\建筑和房地产业;
FTP:center\\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增值税处\\营改增数据调查反馈\\金融保险业;
FTP:center\\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增值税处\\营改增数据调查反馈\\生活性服务业。
五、该项工作由国税部门牵头,各地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国税部门、地税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顺畅衔接,出现问题及时会商解决,保证按期圆满完成任务。
六、如有疑问,请与联系人联系。
建筑和房地产业联系人及电话:
金融保险业联系人及电话:
生活性服务业联系人及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201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