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开展营改增涉税数据调查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税总货便函〔2014〕第207号
  • 【发文机关】税总货便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4年9月19日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4年9月19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劳务税处、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处:

  为做好下一步营改增工作,经研究,决定开展部分行业纳税人涉税数据调查,为研究营改增政策方案做好相关准备。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一)建筑安装、房地产业

  1、《建筑安装房地产行业调查企业名单》中所列建筑企业、安装企业、装饰企业及房地产企业。名单中调查企业在外地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一律由母公司或总公司汇总全部数据后填写相关调查表。

  2、除《建筑安装房地产行业调查企业名单》中所列企业外,各地自行选择2013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的实行查帐征收的建筑企业、安装企业、装饰企业各10家,房地产企业20家。

  (二)金融保险业

  此次涉税数据调查对象仅为银监会负责监管的50家金融机构(名单见《金融保险业调查企业名单》,保险、证券、基金、要素市场等金融企业委托行业监管部门调查)。具体包括:

  1、3家政策性银行、5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家邮政储蓄银行和5家外资银行;

  2、8家农村金融机构;

  3、1家金融中介服务公司;

  4、10家信托投资公司;

  5、3家财务公司;

  6、2家汽车金融公司。

  (三)生活性服务业

  1、生活性服务业调查对象由各地自行选择确定,应包含演出业、其他文化业、体育业、娱乐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不动产租赁业、其他服务业10个行业。如调查对象存在营业税混业经营情况,按照其营业收入所占比例最大的行业确定所属行业,不在不同的行业间重复筛选作为调查对象。

  2、各地所选取的调查对象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2013年营业收入(差额扣除前)不低于500万元,二是纳税人状态为正常经营户,三是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中按照上述10个行业分别确定需要调查的纳税人名单,每个行业实际调查的户数不低于100户。如本地某个行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户数达不到100户的最低要求,应按照符合条件的实际户数进行调查。

  3、各地在确定调查对象时,应注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规模、不同经营模式、不同经营特点的调查对象,提高调查数据的代表性。

  二、填报要求

  测算表数据将直接影响到各行业营改增具体政策制定,请详细向企业说明情况,要求企业如实、全面填写数据,提醒企业注意填表说明,不得对表格栏次进行任何修改。

  (一)建筑安装、房地产业

  建筑、安装、装饰及其他建筑企业请填写《建筑企业调查表》;房地产销售类企业请填写《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调查表》;房地产租赁类企业请填写《房地产企业(租赁不动产)调查表》。

  如房地产企业属于自建自持出租的,请填写两张房地产企业调查表,《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调查表》中的“房地产业务收入”栏,请填写持有房产的账面原值。

  (二)金融保险业

  此次涉税数据调查以向纳税人发放电子调查资料的形式开展,另外第一条第(二)款第1项涉及的相关数据由各银行总行负责汇总填报,其余金融机构以本企业为单位填报,涉及分支机构的数据,应一并汇总。其中:

  1、银行、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服务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填写《银行涉税数据调查表》及《金融保险业营改增调查问卷》;

  2、信托公司填写《信托公司涉税数据调查表》及《金融保险业营改增调查问卷》。

  (三)生活性服务业

  生活性服务业调查对象不区分行业,统一填写《生活性服务业调查表》。

  税务机关汇总调查对象名单与简要情况,填报《生活性服务业营改增调查表情况汇总简表》。

  三、上述各行业所涉及的名单和调查表(调查问卷)下载路径:FTP:local\\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增值税处\\营改增数据调查。

  四、各地国家税务局货物劳务税处应将收集的样本企业调查情况(包括调查表及相关行业调查问卷),按行业分类,分别归为三个文件夹,文件夹命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行业(建筑房地产业再分成两个文件夹),于9月26日下班前,分别发送至:

  FTP:center\\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增值税处\\营改增数据调查反馈\\建筑和房地产业;

  FTP:center\\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增值税处\\营改增数据调查反馈\\金融保险业;

  FTP:center\\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增值税处\\营改增数据调查反馈\\生活性服务业

  五、该项工作由国税部门牵头,各地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国税部门、地税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顺畅衔接,出现问题及时会商解决,保证按期圆满完成任务。

  六、如有疑问,请与联系人联系。

  建筑和房地产业联系人及电话:

  金融保险业联系人及电话:

  生活性服务业联系人及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201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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