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14〕第24号
  • 【发文机关】财税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4年3月28日
  •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4年3月28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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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现就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42号)以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有关规定,按不超过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所称台湾居民,是指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个人。

  四、本通知所称平潭综合实验区是指国务院2011年11月批复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的平潭综合实验区范围。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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