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税务登记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税总函〔2013〕第177号
  • 【发文机关】税总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3年5月7日
  • 【法规类别】其他政策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3年5月7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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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税务登记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13〕36号 )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对中央提出的以职能转变为核心,继续简政放权,改革工商登记制度要求的积极探索,你局可在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范围内进一步简化办税手续、规范程序,先行先试。
 
  二、纳税人在申报办理设立、变更税务登记时,要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规定,如实提供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等信息。
 
  税务机关在制发税务登记证件之前,可不要求纳税人提供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等场地的证明材料,可不进行实地核查,但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纳税人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的后续监管,防范税收流失,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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