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配套执行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予以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doc
2.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doc
海关总署 201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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