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办资〔2014〕第12号
  • 【发文机关】财办资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4年11月2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4年11月2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有关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

  根据《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1〕206号)有关规定,为做好2015年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困难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给予补助,是国家关心离休干部、维护社会稳定和支持企业改革的重要措施。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有关中央企业应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报送申请材料。

  二、申请2015年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

  (二)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参加所在地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或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实报实销的企业;

  (三)2012年、2013年连续亏损企业。

  三、对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中央财政按照2014年10月31日的离休干部人数,按人均医药费1.77万元/年标准给予补助。

  四、中央企业申报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应向其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母公司)报送以下材料:

  (一)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二)2015年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三)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基本情况表(附件2);

  (四)2012年、2013年企业审计报告及所附利润表复印件。

  五、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母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编制2015年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申请审核汇总表(附件3)和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基本情况审核汇总表(附件4),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向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提交书面申请(包括附件3、附件4及电子数据光盘),并附申报企业2012年、2013年企业审计报告及所附利润表复印件。

  六、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按规定审核确认享受中央财政医药费补助的离休干部情况,不得虚报冒领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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