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 【法规文号】税总函〔2014〕第550号
  • 【发文机关】税总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4年11月21日
  • 【法规类别】其他政策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4年11月2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深化批量集中采购改革,提高批量集中采购采购效率,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12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就国税系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国税系统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空调机5类产品。传真机、扫描仪、碎纸机、复印纸4类产品,不再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

  其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4类产品,由税务总局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空调机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系统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4〕5号)执行,属于批量集中采购项目之外,用于机房、基站等特殊场所的空调机采购,不再报税务总局授权审批,由各省国税局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当地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电子商城)系统中采购,或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二、自2015年第一季度起,由税务总局负责实施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4类产品,每季度集中采购一次。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将根据各省国税局采购计划,灵活选择公开招标、询价等采购方式,不断提高批量集中采购质量和效率。

  请各省国税局在每季度最后1个月填报下季度采购计划,并于当月5日前将所属单位采购计划审核汇总报税务总局,税务总局于当月10日前审核汇总报财政部。

  三、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请各省国税局按照财政部《通知》和税总函〔2014〕5号文件精神执行。

  四、请各省国税局严格执行批量集中采购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执行过程中如出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税务总局将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协商解决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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