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地下人防工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的公告

  • 【法规文号】税总函〔2013〕第602号
  • 【发文机关】税总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3年10月31日
  • 【法规类别】房产税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3年10月31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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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地下人防工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请示》(新地税发〔2013〕196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请示中所反映的地下人防工程,已按商品房销售并办理产权证,购房人即是产权所有人,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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