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预〔2013〕第34号
  • 【发文机关】财预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3年4月15日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3年4月15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为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经研究,现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明确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邮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5〕27号)有关精神,2007年国家邮政局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实行政企分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在邮政金融业务的基础上分别成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明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其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收入列 “10104331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科目,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收入列 “1010419国有邮政企业所得税”科目。

  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对管理和处置国有商业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化解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保持财政体制的连续性,现明确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全部缴入中央国库,分别列入新增的101043318目“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101043319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所得税”、101043320 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所得税”科目。上述企业所得税退税资金分别列入新增的101053218目“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退税”、101053219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所得税退税”、 101053220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所得税退税”科目。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铁路运输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共享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2〕590号)规定,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全部缴入中央国库列入101043302目“股份制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所得税”科目。

  上述规定自 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