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银监会关于完善融资环境加强小微商贸流通企业融资服务的指导意见

  • 【法规文号】商流通函〔2014〕第938号
  • 【发文机关】商流通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9日
  • 【法规类别】对外贸易管理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4年12月9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银监局,各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精神,深化银商合作,完善小微商贸流通企业融资环境,拓宽小微商贸流通企业融资渠道,缓解小微商贸流通企业融资困难,加大对小微商贸流通企业的支持力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创新融资产品的外部环境

  (一)加快完善融资政策环境。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银行业监管部门研究出台规范开展担保存货管理的政策措施,指导行业组织开展担保存货管理企业的资质评价,引导物流企业和商业银行规范开展担保存货管理业务,防范风险;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快研究商铺经营权作为权利质押标的物的法律界定,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管理制度,鼓励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建立合作关系,进一步优化质押登记流程,完善质押风险防控机制,促进商铺经营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健康发展。

  (二)支持银行创新融资产品。银行业监管部门要鼓励商业银行针对小微商贸流通企业融资需求“短、小、频、急”的特点,以及企业经营资产流动性高、缺少固定资产等抵押物的情况,加大融资产品创新力度,不断开发特色产品,探索推进动产、仓单、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商铺经营权等质押融资。引导商业银行针对小微商贸流通企业融资单体成本高的特点,大力发展供应链融资、商圈融资和企业群融资,降低贷款成本,简化审批手续,扩大放贷金额。

  (三)建立市场主体合作机制。商务主管部门要鼓励各行业商协会、市场商圈管理机构,按照“统一组织、批量授信、风险分担”的原则,组织优质小微商贸流通企业,与商业银行建立合作机制;要支持建立第三方信息共享平台,引导全国大型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向商业银行开放必要的经营数据,降低征信成本,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要引导小微商贸流通企业与结算银行建立全面金融服务的长期合作关系,结合企业流动结算资金,发展小额信用融资。

  二、发挥其他融资机构的融资补充作用

  (一)发挥典当的短期应急融资服务功能。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典当行业监管规定》,推动出台《典当行管理条例》,提高典当行规范服务和风险防范水平,引导典当行加强特色服务和创新服务,满足小微商贸流通企业短期应急资金需求。

  (二)发挥融资租赁的设备融资服务功能。银行业监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要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企业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加大对小微商贸流通企业的服务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小微商贸流通企业设备融资租赁业务给予支持,缓解小微商贸流通企业设备投入和技术改造需求。

  (三)发挥商业保理的风险转移和融资功能。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商业保理行业管理,推动建立健全行业管理机制,引导商业保理机构完善面向小微商贸流通企业的业务渠道、运作模式和管理机制,加快小微商贸流通企业资金周转。

  三、完善融资风险防范补偿机制

  (一)推动开展信贷风险补偿。商务主管部门要推动各级政府设立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对商业银行为包括小微商贸流通企业在内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提供风险补偿,促进小微商贸流通企业信用增级,适当提高银行贷款风险容忍度,推广商业银行符合小微商贸流通企业特点的融资服务,提升对小微商贸流通企业的增值服务。

  (二)鼓励运用组合融资方式。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引导商业银行综合考虑经营风险,灵活运用担保融资方式,在加大信用融资等融资业务的同时,鼓励小微商贸流通企业提供必要的资产抵押、仓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作为补充担保,建立更为稳健有效的融资服务体系。

  (三)健全小微商贸流通企业信用体系。商务主管部门要在统一部署下,按照统一标准,建设以小微商贸流通企业为主的商务领域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并逐步向中介机构、金融机构开放。要发挥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推动行业商协会、市场商圈管理机构建立相关企业信用档案,加快形成企业守信、专业评信、机构增信、银行授信、社会重信的小微商贸流通企业信用体系。

  四、发挥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作用

  (一)积极组织银企对接活动。各地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要充分发挥资源整合作用,通过组织银企对接活动,将银行、担保、保险、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机构组织起来,为小微商贸流通企业提供一揽子融资解决方案,拓展企业融资渠道和空间,丰富企业融资途径。

  (二)协同开发推广特色融资产品。各地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与金融服务机构区域总部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协同开发符合行业特点和企业需求的融资产品,组织相互了解并有融资需要的小微商贸流通企业集中与银行对接,提高授信几率,降低融资成本。

  (三)落实配套支持政策。各地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企业的特点,加强对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帮助小微商贸流通企业了解政策、用好政策。整合利用现有政策措施,调整完善政策支持方向,加大对特色融资产品推广、非银融资服务机构发展、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的支持力度。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银行业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与相关部门及各金融服务机构的沟通协调,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切实优化对小微商贸流通企业的融资服务。

  商务部  银监会
  2014年12月9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