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预算法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法〔2014〕第10号
  • 【发文机关】财法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11日
  • 【法规类别】财政法制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4年12月1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重新颁布了修改后的预算法(以下简称新预算法),《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贯彻实施好新预算法是各级财政部门面临的一项重要工作,现就贯彻实施新预算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预算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新预算法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要求,以及近年来财政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同时也为进一步深化财税改革引领方向,在预算管理诸多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预算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是财政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预算法重新颁布是国家法律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更是财政制度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各级财政部门贯彻实施新预算法,要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站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高度,充分认识预算法修改的重大意义,切实提高学习贯彻实施新预算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断开创预算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二、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新预算法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新预算法的学习培训工作,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新预算法,准确掌握新预算法的精神、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

  各级财政部门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遵守法律,努力增强预算法治意识,自觉维护预算法的权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把新预算法的各项规定作为从事预算管理活动的行为准则,坚持学以致用,经常对照检查,严格依法办事,严肃财经纪律。

  各级财政部门还要大力做好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新预算法,把新预算法作为“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除专门组织新预算法的培训外,在其他岗位培训、业务培训中也要安排这方面的内容。要及时向党委、政府领导汇报实施新预算法需要做的工作以及新预算法的精神和各项规定。要向各部门、各单位宣讲新预算法,使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了解、掌握新预算法的规定和要求,做好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编制、执行等各项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法制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要具体组织好新预算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财政部在“六五”普法验收中要把各地贯彻执行新预算法的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三、全面做好新预算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新预算法对预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等预算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均作出了规定,对预算管理工作的许多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新预算法的规定,积极、认真地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努力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一)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编制过程中要将政府的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保证预算编制的完整性。要尽可能将预算年度中需要落实的重大政策、措施等,在预算草案中予以安排体现。要按照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做好细化预算编制工作。要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清理和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做好转移支付预算的提前下达和编制工作,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的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要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清理甄别存量债务,以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防范化解债务风险。要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规范超收收入、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

  (二)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新预算法有关预算公开主体、时限和内容等方面的要求,完善预算公开工作机制,规范预算公开工作流程,做好保密审查,及时、主动地回应公开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确保预算公开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硬化支出预算约束。要认真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严格控制各部门、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严禁在预算之外或者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收入征收部门规范征收行为,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得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执行中确有必要进行预算调整的,要按照新预算法的规定,做好预算调整方案的编报等相关工作。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规范国库资金管理,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要加强对财政专户的管理,对目前的财政专户进行全面的清理规范,新设立的财政专户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要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并按国家统一规定认真甄别,规范处理。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强化支出责任和绩效意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编制年度预算草案、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沟通,高度重视人大方面的审查意见,自觉、主动地接受人大监督。要自觉接受审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积极落实审计整改意见和社会公众关切。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要求完善内控机制,要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的监督指导,切实履行预算编制审核、预算执行监督等各项职责。

  四、及时加强配套制度的清理和建设

  新预算法对预算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均提出了新的要求,财政部将在国务院的领导下,遵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对预算制度改革的各项要求,根据新预算法的规定,抓紧预算法实施条例的修改工作,并及时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新预算法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对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文件进行全面清理,重新梳理和完善有关制度文件的具体内容、工作流程等,对与新预算法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凡与新预算法规定相违背的,一律停止执行。要抓紧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合法性审查并及时公布,切实满足预算管理实践的需要。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改革的精神、法治的精神,重视贯彻新预算法,组织好各项预算改革工作,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有效应对预算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能力和水平。省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汇总本地区预算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报告财政部。

  财政部
  201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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