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肉菜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督查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4〕693号)要求,拟于2015年1月组织开展肉菜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以下简称追溯体系)建设实地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组组成
为促进工作交流,保证督查效果,拟采取交叉督查方式,对20个省(区、市)的试点城市追溯体系建设情况进行实地督查。由商务部和河北、山西等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分别牵头组成20个督查组,每个督查组负责督查1个省(区、市)的试点城市(分组安排见附件1)。每个督查组由3-4人组成,由牵头单位负责同志或有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带队,抽调本地区试点城市有关人员参加。
二、督查时间
2015年1月,各督查组集中开展实地督查工作,1月31日前,完成并上报督查报告。各督查组要抓紧落实组成人员,根据督查的试点城市数量,与试点城市所在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实地督查所需的时间及具体行程。督查组名单及行程(见附件2)请于2014年12月31日前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三、督查方式
各督查组按照商务部制订的督查工作规范要求开展实地督查工作。主要包括听取汇报、观看平台演示、查阅资料、实地抽查、反馈意见等步骤。
(一)听取汇报。听取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追溯体系建设运行工作的汇报。第二批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试点省份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报。
(二)观看平台演示。适用于前三批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城市及首批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试点城市。通过观看城市管理平台演示,了解各项功能实现情况及追溯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观看平台演示可与听取汇报一并进行。
(三)查阅资料。查阅试点地区推进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相关文件、工作记录及档案资料等,核实各项任务措施落实情况。
(四)实地抽查。对于前三批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城市和首批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试点城市,每个城市每类节点至少选择1家企业现场查看,了解企业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对于其他试点地区,可视情况对部分重要节点进行检查。
(五)反馈意见。对各个试点城市督查结束时,各督查组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反馈督查初步结果,提出进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有关要求
(一)各督查组要高度重视,严格按要求认真开展督查工作,全面客观准确反映试点地区工作,实事求是地肯定工作成绩和亮点,客观中肯地指出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督查效果。
(二)被督查地区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主动配合,确保督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督查组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轻车简从,廉洁自律,坚决杜绝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四)各督查组实地督查的差旅费用由督查组成员所在单位承担。
(五)请各督查组自行将督查组人员名单及抵离时间通知试点城市所在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将统一印制实地督查工作手册,供各地参考。
联系人: 市场秩序司 褚玉萌 于世伟
电 话: 010-85093351/85093316/85093347(传真)
邮 箱: roucaizhuisu@mofcom.gov.cn
附件:
1.督查分组安排
2.督查组报名表
商务部办公厅
2014年12月25日
附件1
督查分组安排
督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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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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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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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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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组
(市场秩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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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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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组
(市场秩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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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湘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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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组(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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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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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组(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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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无锡、苏州、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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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组(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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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芜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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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组(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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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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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组(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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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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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组(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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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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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组(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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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秦皇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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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组(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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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哈尔滨、牡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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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组(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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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漯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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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组(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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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昌、襄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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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组(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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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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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组(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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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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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组(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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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州、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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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组(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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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阳、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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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组(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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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包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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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组(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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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济南、潍坊、烟台、淄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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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组(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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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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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组(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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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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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督查组一栏中,括号内为督查牵头省(区、市);督查地区一栏中,括号内为需要督查的肉菜追溯试点城市,带*号的省为需一并予以督查的中药材追溯试点地区。
附件2
督查组报名表
督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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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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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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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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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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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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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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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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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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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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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时间:2015年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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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时间:2015年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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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开始时间是指督查组预计抵达被督查省(区、市)的时间,结束时间是指督查组结束督查工作,离开被督查省(区、市)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