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拓展企业信息公示相关业务的通知

  • 【法规文号】中税协秘发〔2015〕第3号
  • 【发文机关】中税协秘发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 【发布日期】2015年1月8日
  • 【法规类别】会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1月8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近期,国务院发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了《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文件。根据上述法规、文件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可参与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中税协目前正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联系,就税务师事务所如何参与上述工作进行沟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税协通过召开座谈会、电子邮件、短信群发等方式提示税务师事务所注意学习相关文件,并广开思路,积极参与、拓展企业信息公示相关业务,如为企业提供信息公示代理、信息公示书面审查资料准备、信息公示培训等服务。

  二、请各地税协积极与当地税务机关和工商管理部门联系,主动探索税务师事务所参与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相关工作的途径、方法。如有相关建议、经验,请将相关信息报送至中税协(业务准则部,联系人:刘沛,电子邮箱:ywzz@cctaa.cn)。

  附件:中税协关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条款的理解.doc

  201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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