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关税〔2015〕第4号
  • 【发文机关】财关税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5年1月29日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1月29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铅蓄电池除外)、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均为4%。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以及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税则号列:85071000、85072000)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为4%。

  电池、涂料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分别见附件1附件2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29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