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税收票证问题的紧急通知【失效】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0〕第601号
  • 【发文机关】国税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0年8月9日
  • 【法规类别】车辆购置税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8月9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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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的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提前做好车辆购置税的开征准备工作,现将开征车辆购置税的有关税收票证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收票证

  各地征收车辆购置税时,应根据纳税人税款缴纳方式的不同,分别使用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和税收通用缴款书3种税票。

  纳税人以现金向税务机关缴纳的,使用一式四联的税收通用完税证,请各地自行增设第四联,其用途和颜色为:第四联(存档)税务机关留存作征管档案资料(白纸绿油墨)。

  纳税人以支票、信用卡和电子结算方式缴纳及税务机关委托银行代收的,使用全国统一格式的一式三联的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其式样附后)。

  纳税人从其银行存款户直接划转税款的,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六联(存根)作征管档案资料。

  二、关于征免税专用章

  (一)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对完税车辆发放“车辆购置税完免税证明”时使用的业务专用公章。专用章形状为圆形一,边沿直径为35mm,边沿刻一道粗圈,其宽度为1mm.字体为正楷。刻制内容和刻制方法如下:

  征税专用章环边位置刻征收机关名称“XX省(市、区)XX县(市、区、旗)国税局”或“XX省(市、区)XX市(地、州、盟)国税局XX分局”字样。征收机关名称字数多的,可适当简化,简化方法清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8]77号)中“征税专用章”和“退库专用章”的刻制方法。

  征税专用章居中偏上位置刻“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字样,字样排两行,上行排“车辆购置税”,下行排“征税专用章”;居中偏下位置刻“第XX号”字样,表示专用章的编号,号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前一位号码按税务所个数顺序设置,后一位号码按该税务所使用的专用章个数顺序设置。

  征税专用章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刻制。

  (二)车辆购置税免税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对免税车辆发放“车辆购置税完免税证明”时使用的业务专用公章。免税专用章的形状及尺寸规格、字体、刻制内容、刻制方法和刻制权限与征税专用章相同,不同的是在免税专用章居中偏上位置刻“车辆购置税免税专用章”字样。

  请各地接到通知后抓紧安排上述税票的印制和专用章的刻制工作,务必于2000年9月底前将上述税票和专用章分发至各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

  附件: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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