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部关于核发计征车辆购置税的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失效】

  • 【法规文号】 国税发〔2001〕第114号
  • 【发文机关】 国税发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1年10月12日
  • 【法规类别】车辆购置税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10月12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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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的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目前国产、进口车辆的国内市场全国平均零售价格,对部分国产、进口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予以印发。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凡本次新核发的最低计税价格目录作了调整的,按新的最低计税价格执行;本次未调整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目录(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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