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1〕第641号
  • 【发文机关】国税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1年8月15日
  • 【法规类别】车辆购置税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8月15日
  • 【废止时间】2015年2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的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交警部门查处的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凡属于1999年12月31日前购买且未上牌的,在补办上牌手续前应当补征车辆购置税。其计税方法,比照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确定,即: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100%。

  二、对于交警部门查处的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凡属于达到报废年限或技术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交警部门予以取缔的,不再补征车辆购置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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