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的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国家计生委2000年至2001年购买的600辆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其中南京依维柯NJ5046XSY型329辆,江铃全顺JX5036XSYDL-H型271辆,按附件所列每县一辆)免征车辆购置税,请按附件所列名单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附件:2000年至2001年计划生育活动服务车项目县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