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文件的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车辆购置税纸质征管资料保存问题规定如下:
一、摩托车车辆购置税纸质征管资料的保存期限可暂定为3年,其他车辆车辆购置税纸质征管资料的保存期限可暂定为5年。
二、车辆购置税纸质征管资料超过保管期限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清点造册后按规定予以销毁。
三、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车辆购置税纸质征管资料具体包括以下纸质资料:
(一)征税车辆: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和税收完税凭证留存联。
(二)免税车辆: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和车辆免(减)税证明资料。
(三)发生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等业务的车辆,除对应的上述资料外,还包括如下资料:
1.更换底盘和免税条件消失的:重新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购置税征管资料;原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和新核发的完税证明副本。
2.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换发的完税证明副本、收回的原完税证明正本;补发的完税证明副本。
3.转籍、过户、变更的: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换发的完税证明副本和收回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
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车辆购置税征管资料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方式方法,确保满足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