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管资料保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 【法规文号】税总发〔2013〕第110号
  • 【发文机关】税总发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3年10月28日
  • 【法规类别】车辆购置税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3年10月28日
  • 【废止时间】2015年2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文件的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车辆购置税纸质征管资料保存问题规定如下:

  一、摩托车车辆购置税纸质征管资料的保存期限可暂定为3年,其他车辆车辆购置税纸质征管资料的保存期限可暂定为5年。

  二、车辆购置税纸质征管资料超过保管期限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清点造册后按规定予以销毁。

  三、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车辆购置税纸质征管资料具体包括以下纸质资料:

  (一)征税车辆: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和税收完税凭证留存联。

  (二)免税车辆: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和车辆免(减)税证明资料。

  (三)发生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等业务的车辆,除对应的上述资料外,还包括如下资料:

  1.更换底盘和免税条件消失的:重新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购置税征管资料;原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和新核发的完税证明副本。

  2.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换发的完税证明副本、收回的原完税证明正本;补发的完税证明副本。

  3.转籍、过户、变更的: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换发的完税证明副本和收回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

  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车辆购置税征管资料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方式方法,确保满足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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