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失效】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7〕第1033号
  • 【发文机关】国税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0日
  • 【法规类别】车辆购置税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7年10月10日
  • 【废止时间】2015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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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文件的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核定的89533种车辆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下发给你们(只下发打印格式光盘),自2007年10月15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请自行从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维网上下载并更新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数据库。(下载地址:金税工程运维网/应用支持/软件库/车购税/2007年第五版车价信息)

  本文暂不对社会公布。一旦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可将本通知作为征税依据告之纳税人。

  二○○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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