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文件的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对112050种车辆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有关数据已刻录在光盘中, 现将光盘下发给你们,自2008年12月15日起执行。
二、税务总局将通过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下发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采用MQ方式传输。因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税务总局MQ服务器已升级,请各地提前做好配合升级及联调测试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如果在2008年12月11日前未接收到税务总局下发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数据,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呼叫中心(4008112366)请求技术支持。
本文暂不对社会公布。一旦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可将本通知作为征税依据告之纳税人。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