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文件的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定82821种车辆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有关数据已刻录在光盘中, 现将光盘下发给你们,自2009年6月15日起执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行维护网(网址:http://130.9.1.248)的应用支持/ 软件库/车购税/数据目录下载本期车价信息包2009年第三期(第15版)车价信息 。
三、本期车价信息采用数据库脚本方式下发。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合理安排,参考本期车价信息包中《2009年第三期车价信息下发说明 》的相关操作步骤及说明,在2009年6月14日前完成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车价信息更新工作。
四、车价信息更新过程中,如遇问题,请联系国家税务总局呼叫中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技术支持 (服务电话:4008112366-1-3-2)。对于重大问题应按照税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的重大事项报告流程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
本通知暂不对社会公布。一旦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可将本通知作为征税依据告之纳税人。
二○○九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