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文件的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规定,税务总局对全国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23213种车辆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已重新核定,自2011年4月18日起执行。
二、自2011年4月起,税务总局核定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信息(以下简称车价信息)将通过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自动下发。下发完成后,新的车价信息会在文件规定的生效时间自动生效并更新原有车价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保证本局内网与税务总局正常连通,确保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数据库服务器、MQ中间件正常运行,以便车价信息自动下发的正常完成。
三、为了防止系统自动下发不成功影响车价信息的更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每次收到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以后,安排人员检查新的车价信息是否接收成功。具体操作方法是,在车价信息管理模块“版本管理”界面中点击查看版本号,比如,上期版本号为25,本期版本号为26,如界面显示版本号已为26,表示接收成功。
四、如果接收不成功,仍可按照过去的做法通过文件与数据库脚本形式更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通过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行维护网(网址:http://130.9.1.248)“应用支持/软件库/车购税/数据 ”目录下载新的车价信息包。
五、车价信息更新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联系国家税务总局呼叫中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技术支持 (服务电话:4008112366-1-3-2)。对于重大问题,应按照税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的重大事项报告流程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