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 6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5年2月2日
  • 【法规效力】部分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4号)要求,本法第一条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规定,取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和“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等项目审批,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进一步简化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手续

  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之《基础信息表》(A000000表)中的“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

  二、取消“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的后续管理

  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本条简称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规定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一)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的,中央企业总机构应将调整后情况及分支机构变化情况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中央企业新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在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附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新增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三)中央企业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被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办理注销手续。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情况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央企业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变更备案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税收管理信息。

  三、取消“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的后续管理

  汇总纳税企业改变组织结构的,总机构和相关二级分支机构应于组织结构改变后30日内,将组织结构变更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所在省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将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情况上传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

  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汇总纳税企业以后年度改变组织结构的,该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相关证据,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审核鉴定”的规定。

  四、除第一条外,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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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16年3月24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关于对取消企业所得税3项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最近,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取消3项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为认真落实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工作,加强后续管理,便于征纳双方学习和具体操作。现解读如下:

  一、印发本公告的必要性

  一是认真落实取消所得税行政审批项目工作,进一步加强后续管理。

  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该放的权坚决放开放到位、该管的事必须管住管好”的统一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明确提出了“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管理”的工作任务。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并不是“一放了之”,工作重心要及时转移到后续管理方面。2014年,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等文件,取消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等3个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这3个项目后续管理必须及时跟进,有必要发文明确。

  二是积极配合税收征管规范、纳税服务规范的实施,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近年来,国务院连续取消税收审批项目,对于释放改革红利,减轻办税负担,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2014年,税务系统按照“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部署,集中力量开展纳税服务规范和税收征管规范研究、起草、发布等相关工作。这3项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管理,以及取消审批之后的后续管理工作,都属于纳税服务规范和税收征管工作规范的内容。国务院公布取消这3个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必须及时出台后续管理规定,进一步充实完善、修改纳税服务规范和税收征管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统一各省市税务机关的实际操作口径,切实保护纳税人权益。

  二、取消审批有关后续管理的规定

  (一)进一步简化查账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预缴自行享受优惠,无需审核批准,但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去年底,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其《基础信息表》(A000000表)可以要求企业填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情况,税务机关可以据此进一步简化后续管理。在此情况下,实行查账征税小型微利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通过填报《基础信息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对于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其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未反映“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暂时仍需按照现行规定备案。税务总局将尽快启动核定征税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申报表的修订工作,届时,也可以相应简化备案手续。

  (二)取消“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的后续管理问题。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取消了“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本条简称中央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备案审核”项目。

  取消审批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本条简称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规定,分不同情况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一是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的,中央企业总机构应将调整后情况及分支机构变化情况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是中央企业新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在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附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新增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三是中央企业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被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办理注销手续。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情况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央企业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变更备案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税收管理信息。

  (三)关于“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后续管理问题。

  原来,汇总纳税企业改变组织结构,其总机构和相关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将组织结构变更情况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鉴定。取消审批后,税务机关从两方面加强后续管理:一是总机构和相关二级分支机构,于30日内将组织结构变更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二是总机构所在省级税务局把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情况上传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以便税务机关开展信息比对。

  三、本公告执行时间问题

  查账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简化备案手续,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后续管理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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