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法规文号】商办配函〔2015〕第44号
  • 【发文机关】商办配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15年2月6日
  • 【法规类别】工作通知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2月6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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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各特派员办事处:

  现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销《收费许可证》

  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收费项目取消后,商务系统进出口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所列收费项目已全部取消,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会同特派员办事处做好《收费许可证》注销工作。

  二、收费清理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收费情况进行清理,并于2015年5月30日前将应缴收费(含利息)上缴财政专户。账户信息如下:

  账号:7112410189800000389

  户名: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开户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

  三、收费票据清理和销毁

  (一)收费票据清理。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2年第70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规定,对已领收费票据进行清理,按照已使用、未使用等类别进行分类登记,并填写《中央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于2015年月5月30日前报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此表另行发给各单位),并将电子版发送到以下邮箱:caiwu@licence.org.cn

  (二)收费票据销毁。商务部将对各单位清理收费票据情况进行汇总后报财政部,待审核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销毁。

  联系单位: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联系电话:010-84181554

  传    真:010-84095113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隆福寺街99号

  邮政编码:1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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