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船舶港务费等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 【法规文号】财办税〔2015〕第14号
  • 【发文机关】财办税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5年2月6日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2月6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你部《关于请进一步明确免征船舶港务费等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的函》(交财审函[2015]6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的规定,对小微企业免征船舶港务费、船舶登记费、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的具体范围,以船舶吨位为依据进行确定,即对1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征

  特此函复。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2月6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