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文件的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规定,税务总局对全国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33377种车辆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已重新核定,自2013年1月28日起执行。
二、由于本次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信息(以下简称车价信息)数据量大,更新所需时间较长,因此暂不通过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自动下发。各地仍按照过去的做法通过文件与数据库脚本形式更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及时通过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行维护网(网址:http://130.9.1.248)“应用支持/软件库/车购税/数据 ”目录下载新的车价信息包。本次核定的车价信息版本号为第37版。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2013年1月25日车辆购置税征收工作结束后使用税务总局下发车价信息包进行数据更新。
四、车价信息更新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联系税务总局呼叫中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技术支持 (服务电话:4008112366-1-3-2)。对于重大问题,应按照税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的重大事项报告流程及时上报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