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公司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失效】

  • 【法规文号】财会〔2003〕第32号
  • 【发文机关】财会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3年11月7日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 【废止时间】201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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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会〔2015〕3号 的规定本文全文废止。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的会计核算,提高证券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公司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本制度”)。现予印发,于2004年1月1日起在证券公司施行。

  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本制度的证券公司,其执行本制度导致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正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7号)规定办理。已于2003年按财会[2003]17号文件调账的证券公司,应自2004年1月1日执行本制度。

  证券公司执行本制度后,不再执行《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财会[1999]45号)。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二00三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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