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科技企业执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 【法规文号】财会字〔1993〕第22号
  • 【发文机关】财会字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3年8月6日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3年8月6日
  • 【废止时间】2015年2月26日
关联知识

根据《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会〔2015〕3号 的规定本文全文废止。

  为了推动科技产业的发展,规范和加强科技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现就科技企业执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科技企业,是指经各级科委认定的科技开发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二、科技企业会计核算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并参照本通知作相应补充(见附件)。

  三、科技企业会计核算涉及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等其他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的,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补充。

  四、本通知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科技企业新增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附件:

  科技企业新增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238号科目风险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从成本中提取的科技开发风险准备。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提取标准,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二、企业提取科技开发风险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的科技开发项目失败,或无形资产提前注销,经过规定程序核准,按失败项目的支出额或未抵偿支出的差额及注销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科技开发成本”、“无形资产”科目。

  企业提取的风险准备如果不足抵偿实际发生的应冲销额时,未冲销额,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科技开发成本”科目,再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四、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提取但尚未冲销的风险准备。

  第406号科目 科技开发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研究开发、中间产品试验部门所发生的费用。其中属于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直接费用,直接记入各有关科技开发项目成本。所发生的除直接费用以外的间接费用,先在本科目(其他费用)明细科目归集,月终再分摊到各个科技项目中去,以计算各科技项目的实际成本。企业对外提供技术服务发生的费用,数额较小,业务不多时,可在本科目核算。业务较多或数额较大时,应在“407技术服务成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科技开发部门耗用材料时,借记本科目(××项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分摊人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项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支付、计提、分配应由本科目核算的其他费用时,借记本科目(其他费用),贷记有关科目。月终将本科目归集的其他费用分摊到各个科技开发项目中去,借记本科目(××项目),贷记本科目(其他费用)。

  三、企业对其完成的技术成果,其中准备外销的,按实际成本,借记“产成品——技术产品”科目,贷记本科目(××项目);企业留作自用的,按实际成本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项目);确定为损失的,按实际成本,借记“风险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科技开发部门在产品成本。

  五、本科目应按科技开发项目设置明细账,并设置“其他费用”明细科目。

  第407号科目 技术服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提供技术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技术服务包括计算机房的装修、各类设备的安装调试、技术咨询服务、其他技术服务等。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按服务项目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服务项目根据类别和结算办法确定。其成本项目一般应包括: (1)人工费;(2)材料费;(3)机械使用费;(4)其他直接费;(5)间接费用。其中,属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等直接成本费用,直接记入技术服务项目成本,间接费用先在本科目(间接费用)明细科目核算,月末再按一定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服务项目成本。

  二、企业发生的各项技术服务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原材料”、“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业应根据技术服务合同确定的价款结算办法,按期结算已完工程或工作的成本。采用按月结算价款办法的服务项目,应按月结算已完工程或工作的实际成本,借记“销售成本──技术服务结算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项目完成后一次结算或分期结算价款的项目,应按合同确定的结算期结算已完项目的成本,借记“销售成本──技术服务结算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未完成和未办理结算的技术服务项目成本。

  五、本科目应按技术服务项目设置明细账,并设置“间接费用”明细科目。

  第502号科目 销售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产成品,提供劳务,以及提供技术服务项目等所应结转的实际成本。技术服务项目,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的办法时,其本期已结算工程或工作的成本,是指合同执行期间发生的累计合同工程或工作的成本;实行按月或分段结算办法的合同工程或工作,其本期已结算工程或工作的成本,应根据期末结算工程或工作的累计成本,减期末未完工程或工作成本进行计算。未完工程或工作成本是指期末尚未输价款结算的工程或工作的成本,可采用“估量法”或“估价法”计算确定。

  二、企业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本科目(产品销售成本、技术服务结算成本等),贷记“产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生产成本”、“技术服务成本”等科目。

  销售退回的产成品,可以直接从本月的销售数量中减去,得出本月销售的净数量,然后计算应结转的销售成本。也可以单独计算本月销售退回的产品成本,借记“产成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销售成本类别设置“产品销售成本”、“技术服务结算成本”等明细科目。

  第505号科目 技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提供技术产品、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收入。

  二、企业实现的技术收入,收到货币资金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商业汇票时,借记“应收票据”科目;尚未收到款项和商业汇票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的技术服务收入,应根据合同于其实现时及时入账:

  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或工作合同,应于合同完成,承包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合同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实现,实现的收入额为承发包双方结算的合同价款总额。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完成后清算办法的工程或工作合同,应分期确认合同价款收入的实现,即: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或工作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承包合同已完成部分的收入实现,本期收入额,为月终结算的已完工程或工作价款金额。

  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工程收入的实现。即:应于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或工程阶段,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工程收入的实现。本期实现的收入额,为本期已结算的分段工程价款金额。

  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或工作合同,其合同收入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在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或工程价款时,确认为收入一次或分次实现。本期实现的收入额,为本期结算的已完工程或工作价款,或为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的全部合同价款。

  三、期末结转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按技术收入种类设置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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