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监〔2015〕第15号
  • 【发文机关】财监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5年3月2日
  • 【法规类别】财政法制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3月2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等有关文件和李克强总理有关指示精神,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严肃财经纪律,财政部决定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联合开展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情况事中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方式和时间

  (一)检查对象。各省(区、市)、地(市、州),覆盖面达到100%,抽查部分县级财政部门。各级次检查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延伸检查有关资金管理使用部门和单位,至少应延伸检查4个。

  (二)检查方式。下查一级,即专员办负责交叉检查省本级,抽查不少于2个地市;财政厅(局)(西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除外)负责就地组织检查专员办抽查之外的其他地市,每个地市至少抽查1个县(县级市、区、旗);西藏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组织对本辖区的检查,具体检查安排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财政部监督检查局重点对西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存量资金较大、问题较多的地区进行现场督导。

  (三)检查时间。自3月20日开始,4月20日结束。检查结束后,财政部将组织集中审理、统一确定处理口径,财政厅(局)依此就地下发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专员办上报相关材料,由财政部统一下发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全面了解掌握各地按照国办发〔2014〕70号文件和《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要求,对财政存量资金清理统计和统筹使用情况,摸清财政存量资金规模、结构、结存状态、变动情况及沉淀成因。重点检查地方各部门各单位未严格落实国务院规定,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不力等问题。具体内容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清理情况。重点检查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含从2015年起由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清理情况。2012年及以前年度结转(不含权责发生制)资金是否作为结余资金管理,是否全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问题。对于不应按权责发生制列支的支出,是否违反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方式虚列支出。2013年以来结转资金是否执行进度缓慢,调整用途的结转资金是否按要求统筹用于规定领域等。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清理情况。重点检查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应调入而未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情况。调入的基金是否按规定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问题,以及2014年底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是否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问题。

  (三)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情况。重点检查2012年及以前年度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交回、收回情况;2013年以来的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使用时用途调整情况。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交回、收回及用途调整情况是否按规定汇总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等问题。

  (四)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各部门、各单位结转资金执行进度情况,2012年及以前年度项目结转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是否按规定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收回统筹使用的资金是否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等问题。

  (五)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预算周转金设置情况,以及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金额。是否存在超过法定额度设置预算周转金,是否按规定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等。

  (六)其他情况。包括收入缴库管理情况、偿债准备金管理情况等。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是否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是否存在虚列收入和支出问题。是否违反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新设各种形式的偿债准备金,原已设立的各类偿债准备金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及其使用情况。是否按要求制定盘活各项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办法等。

  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

  (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

  (四)《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

  (五)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相关文件。

  四、检查处理原则

  对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违纪违规资金按照资金下拨渠道予以收回。同时按照李克强总理“要有惩戒措施,而且严加问责”的批示精神,启动违反财经纪律问责机制。

  五、检查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保障。各专员办、财政厅(局)要尽快成立由办(厅、局)领导带队的检查组,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合理调配人员,及时组织检查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拟定详细的检查实施方案,深入开展检查。3月15日前,须将本次检查的检查方案(含拟检查的地市、县、部门和单位名单)上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

  (二)夯实基础,提高检查质量。各检查组要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及有关工作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规范检查程序,确保工作底稿规范、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做到依法依规行政、秉公办事,保质保量地完成检查任务。要坚持原则,重大问题务求查深查透,严肃处理。要高度重视后期总结提炼工作,反映问题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注重归纳,由点及面,不能简单罗列问题。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和特殊事项,应立即上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预算司)。

  (三)优化方式,坚持查调并重。要增强政策敏感性和敏锐性,结合当前经济财政形势,在全面摸清各地存量资金清理情况的基础上,及时发现和充分反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并分析问题成因,提出建立健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长效机制、完善财政改革和管理的对策建议,撰写高质量的专题调研报告。

  (四)严守纪律,加强沟通配合。全体检查人员要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办事,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同时要严格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财政部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等廉政建设要求,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被检查单位的监督。切实加强与被检查单位的沟通协调,保证检查工作有序开展。各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财政部驻被查地区专员办也要相应做好配合协调工作。

  (五)全面总结,按期完成任务。4月底前,各专员办应将检查报告(含附件)、调研报告等材料报送财政部(监督检查局);财政厅(局)应在汇总各地市、县(市)检查情况的基础上,将检查报告(含附件)、重大典型案例材料报送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财政厅(局)必须在财政部统一处理口径明确后1个月内处理完毕,并将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抄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上述材料应同时通过财政部局域网上报电子文档。财政部将专题向国务院报告有关检查情况。

  (六)加强考核,确保检查实效。检查结束后,财政部将根据各专员办、财政厅(局)的检查工作情况进行考评。考评重点是检查工作的主要成效、检查报告与调研报告的质量、查处的重大典型案件、检查程序的规范性、报表数据填报质量、检查成果利用情况等内容,有关考评结果将在系统内予以通报。

  监督检查局联系人:财经纪律监督处 孙丽华、周山清

  联系电话:010—68552315、2316

  财 政 部
  2015年3月2日

  附件下载:存量资金检查附表.xlsx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