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的通知【废止】

  • 【法规文号】汇综发〔2006〕第82号
  • 【发文机关】汇综发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06年9月8日
  • 【法规类别】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9月8日
  • 【废止时间】201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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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50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汇发[2015]17号 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配合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新版系统)试点工作,同时为新版系统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做好准备,现就金融机构代码对照表(见附件1)和金融机构标识码调整表(见附件2)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 新版系统中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的调整

  (一) 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不再通过4位金融机构代码区分总部和其分支机构,原使用的4位金融机构总部代码09XX调整为00XX。在京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部金融机构标识码中的地区代码调整为110000。为避免其中17家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部的金融机构标识码因调整金融机构代码后与该银行总部所在地分行的金融机构标识码重复,将该17家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部金融机构标识码中的顺序码调整为00。

  (二) 原使用0020金融机构代码的地方性商业银行按照法人机构分别赋予金融机构代码,其金融机构标识码中的地区代码和顺序码保持不变。

  (三) 原使用0021金融机构代码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按照法人机构分别赋予金融机构代码,其金融机构标识码中的地区代码和顺序码保持不变。

  (四) 多家金融机构共用一个金融机构代码的情况应当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进行重新赋码或调整。多家金融机构网点共用一个金融机构标识码的情况应报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进行调整。同一家金融机构网点只能赋予一个金融机构标识码。

  (五) 各银行网点的金融机构标识码除因涉及金融机构代码调整而进行必要的变更外,其它银行网点应使用原金融机构标识码,不再重新赋码。其他系统启动新金融机构代码的时间将另行通知。

  (六) 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的新增申请应当按照新的《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办理赋码。

  二、 当前运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即旧版系统)中的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无需进行调整。

  三、 各分局在收到本通知后应当及时转发给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含地方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金融机构代码对照表(略)

  附件2:金融机构标识码调整表(略)

  二OO六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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