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有关工作原则的通知【废止】

  • 【法规文号】汇国函〔2001〕第35号
  • 【发文机关】汇国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01年7月2日
  • 【法规类别】综合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7月2日
  • 【废止时间】2015年3月19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50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汇发[2015]17号 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了有效地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的时效,便于各级分局国际收支统计部门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现将有关在实施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的工作中需要掌握的原则明确如下:

  一、先易后难的原则

  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根据经济发展程度、地理位置、交易主体、交易项目以及结算方式等的不同,在时间安排上,可从容易的部分先行入手,在较短的时间内,争取先使这部分的申报时效和申报率有所提高。

  二、先大后小的原则

  为了对国际收支状况在整体上先有所把握,在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的时效性要求上,需要将金额大的涉外收入和涉外交易频繁的企业作为关注的重点。各地区应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重点关注的对象和划分的标准。要抓住占本地区涉外收入申报比重大的单位及相应的交易方式,作为开展工作的首要目标,保证这部分单位和交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以此带动总体申报率的提高。

  三、对不同申报主体区别对待的原则

  鉴于上述原则,对于需要重点关注的交易和申报主体,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申报。对于非重点关注的对象,应以督促和教育为主。

  四、在与银行达成协议的基础上,可允许申报主体采用传真申报或网上申报的方式。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申报主体须将填制完整的涉外收入申报单加盖印章后,先传真给解付银行;或据此申报单进行网上申报。相应的纸质申报单(一式三联)应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应的银行。

  (二)银行在收到传真或网上申报信息后,须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传真件的保存期限为月后30天,网上申报信息与纸质申报单的保存期限一致。

  (三)银行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收到申报单后,应将纸质申报单与传真/网上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银行经核对后,发现传真申报/网上申报有误,或传真申报/网上申报与纸质申报单的内容不一致,应当要求申报主体及时更正,并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确保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的有效实施。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