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通过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做好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 【法规文号】汇综发〔2009〕第16号
  • 【发文机关】汇综发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09年2月25日
  • 【法规类别】综合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9年2月25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50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汇发[2015]17号 本法规全文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外汇局关于开展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93号)要求,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工作将于3月1日起开始进行。为了充分利用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提供的信息化支持,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效率,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外汇年检,现就通过系统做好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系统全国范围上线及全国存量外商投资企业历史数据及信息导入系统的工作已在2008年内完成,自2009年起,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外汇年检时,只需按要求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或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填报提交其截至年检期末最新的外汇收支情况即可,无需再全面填报提交其以往外汇业务的详细信息和情况。考虑到整理与汇总相关数据信息的时间需求,外商投资企业可自2009年3月15日起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外汇年检材料。

  二、参加外汇年检时,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完整、准确地填列《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见附件),加盖本企业公章后,连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核出具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一并提交所在地外汇局。同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由互联网登录系统,直接通过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的电子数据(无需再借助移动存储介质),并保证所提交的电子数据与书面材料对应内容严格一致。

  三、外汇局应当就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才可将相关数据信息正式在系统中记录。

  四、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其他各项工作照常办理。外汇局应当依照《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外汇局关于开展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93号)及外汇管理部门工作职责,继续做好本地区的外汇年检工作并按时上报年检工作报告。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网上服务平台(网址:www.safesvc.gov.cn)向社会发布外商投资企业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的填写说明及提交相应电子数据的操作指引。外汇局应当对辖内分支机构及外商投资企业加强相应的宣传和培训。

  六、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时参加包括外汇年检在内的联合年检如实申报年检信息。对于应当参加外汇年检而未参检的外商投资企业,系统会将其业务状态标记为“未参检”状态。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均需通过系统办理,“未参检”状态将影响该企业在年检期结束后包括账户开立与使用、业务核准及备案等各类后续外汇业务的正常办理。

  七、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外汇年检、申报年检信息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对违规企业及责任人分别予以相应处罚。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特此通知。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_____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

  信息登记表

  企业书面声明

  本企业现申明:所填表格内的数据按照填表说明填写,数据真实反映我公司业务状况。如因所填数据错误导致影响本公司业务办理,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后果。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制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会计主管: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企业参加哪一年的外汇年检,本页中的年份就填写那一年。如:参加2009年的外汇年检工作,就填写为“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及外汇业务信息登记表”。

  填表说明

  1、基于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业务管理方式,在保持现有外汇管理制度不进行大的变革的前提下,充分运用网络技术建立联网操作和联网数据交换渠道,加大电子信息在业务核准过程中的运用,逐渐减少纸质凭证的使用,最大限度减少外汇局企业银行及会计师事务所等各方主体的往返次数,运用网上联动机制完成业务操作和监管,以促进投资便利化。同时,运用ic卡外汇登记证,进行电子化登记,以提高各环节外汇登记和外资外汇登记的效率,保证联网数据交换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在系统投入使用后,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业务均需通过系统办理。企业在本次外汇年检中通过以下表格所提供的数据,将作为外汇局、银行将来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的基础数据,并通过在系统中办理业务时进行动态调整。因此,完整准确地填报有关数据是企业未来外汇业务正常办理的基础。各企业务必认真整理业务数据,填写各表。

  3、表123内容按该表中指定币种指定日期汇率填写资金金额。表4内容中,除“应付股利”一项应按当年末汇率计算外,其余均应按相关业务发生当日的汇率折算成指定币种填写资金金额。

  4、所有表格中资金金额的数量级均使用“元”(不是“万元”“百万元”“亿元”等数量级),相关数值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5、外商投资企业采用以excel文件将年检数据信息导入系统的方式时,拟导入的excel文件表格中各项数据只能是逐项录入的,或者是以“粘贴数值”方式从其他文件中粘贴过来的(不能粘贴格式或公式)。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