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50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汇发[2015]17号 本法规全文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改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便利企业、银行及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提高外汇管理水平和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信息化建设的整体部署和安排,设计开发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目前,系统外商投资模块已开发完成,并在辽宁省(含大连市)和海南省试点运行。从试点情况来看,系统在外汇局、银行、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实行联网操作管理和数据交换,并采用IC卡外汇登记证替代纸质外汇登记证,在保持直接投资项下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延续性的同时,对改进业务办理方式、提高业务处理效率、维护数据信息质量等方面具有良好效果。系统的使用和逐步推广有利于外汇管理部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行政决策,提高行政效率,形成运转协调、透明公正、规范高效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管理机制;有利于实时了解直接投资项下资本跨境流动的情况和数据,促进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流通和资源共享;有利于提高各方主体的办事效率、合作意识和规范程度,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根据系统试点情况及开发进度,国家外汇管理局拟于2008年5月起将系统外商投资模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上线。为使相关工作顺利进行,实现管理方式变革的平稳过渡,确保管理数据、统计监测和实际业务的准确性和延续性,现就系统全国推广上线的准备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系统推广后,对于既存外商投资企业,其已发生的外汇业务信息需电子化后录入系统,企业据此向外汇局换领IC卡外汇登记证,换证后新发生的外汇业务均需凭IC卡外汇登记证在系统中办理;对于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向外汇局领取IC卡外汇登记证并据以在系统中办理业务。
系统在全国范围上线运行后,至所有既存外商投资企业完成换领IC卡外汇登记证之前的时间段为系统运行的过渡阶段。过渡阶段内,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管理实行新、旧管理方式并行的运作机制,对因尚未换领IC 卡外汇登记证而持纸质外汇登记证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方式管理,对持IC卡外汇登记证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试运行版),通过系统为其办理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及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外汇指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和个人,应当按照《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运行过渡方案》(见附件1 )的注意事项办理过渡阶段各项业务,支持和确保过渡阶段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各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网络接入原则》(见附件2 )的要求,在业务办理网点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之间建立网络连接。系统实际操作生产环境的访问地址为:httP://100.1.64.1,端口为:80;系统测试和培训环境的访问地址为:http://100.1.64.21,端口为:80。
三、各外汇指定银行应根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对银行设备的要求》(见附件3),相应配备办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所需的计算机及IC卡读/写设备。同时,还应针对系统接入和使用的相关事项,明确业务办理人员的特定岗位职责和业务规范。
四、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填写《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见附件4 ),报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备案。
五、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根据系统在本地区推广上线的进展情况,在办理外商直接投资外汇收支及汇兑业务时,提醒和督促外商投资企业及时向外汇局填报其历史业务信息和数据,及时换领IC卡外汇登记证。
六、各分局应审核辖内外汇指定银行上报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见附件4),对辖内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系统开通、业务员操作技能等技术准备情况进行验收,并应根据验收情况在系统中进行“外汇指定银行准入信息登记”操作。
七、为使系统顺利推广,各分局应按照重庆、西安培训会议的要求,针对系统使用上线的相关事项,对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外汇指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和个人开展全面、深入的宣传培训。各分局最迟应在4月20日前完成辖内的培训工作,并在本地区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前,就辖内培训情况进行总结和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和信息中心验收备案。
八、系统推广上线后,各分局应针对系统运行情况,及时完善相应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内控制度,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和信息中心备案;各外汇指定银行应针对系统运行情况,及时制定相应的数据管理和信息反馈制度,并报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备案。
各分局应当及时、定期汇总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外汇指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和个人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特殊情况,并将相关书面意见反馈至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和信息中心。
九、各分局应当对系统推广上线给予高度重视,在工作部署、人员安排、设备配置、制度建设等方面给予充分的保障和适当的倾斜。
各分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
系统推广上线期间,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以下支持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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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支持 │ │ 技术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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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芃 │010-68402254 │熊伟 │010-6840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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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建 │010-68402365 │廖敦良 │010-68402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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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冠军 │010-68402519 │田甜 │010-6840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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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彩虹 │010-68402518 │范开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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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附件:
1.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运行过渡方案
2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网络接入原则
3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对银行设备的要求
4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00八年四月七日
附件1: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运行过渡方案
过渡方案的基本思路
目标:在实现纸质外汇登记证向IC卡外汇登记证的过渡,并实现在过渡过程中采集数据,以了解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累计投资到资情况、现有资本金账户开户及余领情况、拟开立资本金账户的剩余现汇出资情况、已批准未到资的投资情况、利润及其他资产处置情况、外国投资者减资所得滞留企业情况、外商投资到资情况等,特制定过渡方案。
基本程序:由企业对有关表格数据进行总结,在EXcEL内填写表格,打印盖章确认后,向外汇局提交纸质报表和电子报表。
外汇局工作人员审核报表、核对纸质外汇登记证,正确无误后,核对电子数据和纸质报表的一致性。
对现有的各外方股东和中方个人投资者股东,运用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投资者登记”功能进行登记,获得投资者编码,将企业填报的EXCEL文件中投资者代号替换成投资者代码,对中方机构投资者,运用组织机构号码作为投资者代号。
运用数据采集程序将确定了投资者代码的EXCEL文件读入系统。
并制发IC卡外汇登记证,收回原纸质的外汇登记证。
基本要求:
1、鉴于减少已到位资本的外商投资企业减资需办理相应验资手续(减少出资义务--即未到位资本的无需验资,变更相应外汇登记即可),故此类业务应在办理完验资手续后才可将相应情况填入表格。
2、已到位的出资或增资资金,应在办理完验资手续后才可填入表格并录入系统。
3 、各分局可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多少,经总局确认后自行确定过渡时段,在过渡时段内,新旧管理体系并行,对使用IC卡外汇登记证的企业,在新系统上操作;对使用纸质外汇登记证办理业务的企业,按照现有制度和程序办理。
4、企业应当在换领IC卡外汇登记证前,及时持换证前已开立、有效期尚未届满的核准件办理完毕相关业务。否则,在换证后,即使原核准件有效期尚未届满,该核准件也将自动失效,企业需就相关业务到外汇局重新申请核准。换证后新的核准业务,均需在系统上进行操作。
5、未能在分局确定的过渡时期内,完成企业信息上报外汇局并得到外汇局确认且换发IC卡外汇登记证的企业,不得申请新的核准业务,以保持信息的一致性。
6、银行在办理相关外汇业务时应注意:在新系统及纸质外汇登记证并行的过渡时段内,对持IC卡外汇登记证的企业,应当在联网系统上进行电子化登记操作,对持纸质外汇登记证办理业务的企业,按原有业务程序办理。过渡时段结束后,各项业务均需在联网系统上进行操作,不得为持纸质外汇登记证的企业办理业务。对无需外汇局核准、企业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的业务(如利润汇出、资本金结汇等),银行凭企业IC 卡联网操作系统,提取企业在外汇局登记的信息,并为企业办理业务,在系统上如实登记所发生
的业务情况。
对需外汇局核准的业务,银行凭企业IC 卡联网操作系统,提取外汇局核准办理业务的核准件信息核准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反馈确认操作,为企业办理完相关业务,对核准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反馈确认操作。
7、对系统上线后新批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系统上进行登记,直接发放IC卡外汇登记证。
企亚更换外汇登记证外汇局操作注意事项
(过渡数据的技术操作)
先手动在系统内,运用墓本信息登记功能,查询并确认企业各股东的墓本信息是否已登记在系统中。如已登记,则直接查询获得外国投资者编码与境内投资者编码,将企业所填表格的外国投资者代码替换成系统所给编码,将境内个人投资者编码填入表格1.4 对应的境内个人投资者编号栏中。如果企业各股东信息未登记在系统中,先对各股东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取得编号后,完成上步操作。再进行以下登记。
一、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
录入后保存到表FDI001、FDI002、FDI006
二、企业投资到资信息
信息保存到FDI003
三、企业各股东投资信息
信息保存到FDI004
四、各外方股东到资信息
保存到FDI005
五、未验资的外国投资者未到资信息
对未验资的增资信息,在登记完基础信息后这样,后续的到资跟踪就可以在系统上进行了。
六、历次变更的商务部门批准情况
这部分信息,目前暂考虑保留不录入
七、企业利润处置情况(计算币种:USD)
此表对应信息分别存放到FDIC005
八、企业外方股东减资所得处置情况
此表合并了各股东历次减资所得情况,对有减资货币所得尚滞留在公司财务账上的外方股东,每个股东登记一条记录。
处理时将信息记录到FDI010,减资次第置为0,减资日期为登记日期,已验资标志置1。
九、外汇资本金账户开户情况
此表信息记录到资本金账户开户控制表FDIC001、资本金账户状态表FDIC006。
十、其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户情况
登记在其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状态表。
附件2: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网络接入原则
一、网络结构
1.1 银行网点通过银行内部网连接到其总行或数据中心。
1.2 银行总行或数据中心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设置的一个接入点接入“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
二、互联协议
2.1 链路层:采用PPP协议,或者HDLC协议。
2.2 网络层:采用TCP/IP协议。
三、互联编址原则
3.1 银行联接到外汇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设备的IP地址及网络互联地址,由国家外汇管
理局统一编码。
四、网络可靠性
4.1 银行必须使用可靠的线路及设备接入“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本系统以专线为主,在适当的时候,提供ISDN 或其它线路的备份方式。
4.2 对办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营业网点数目超过50 家(暂定)的银行,要求通过两条不同线路接入。在系统建设初期,以一条线路为主,另一条用作备份。银行内部网及接入网须采取可靠的网络备份方案。
4.3 银行负责与电信服务商签订接入“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的线路租用合同,同时负责线路的测试、连通工作,保证线路的服务与质量。
4.4 银行有义务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合作,共同保证接入网的正常运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对与外汇局直接相连的网络设备进行监测。
五、网络安全性原则
5.1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外汇局端的网络与系统的安全。
5.2 银行负责银行内部网络、系统以及相关设备的安全。
5.3 安全性是一个长期的目标,要逐步进行实施。各银行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实施网络安全的要求,增加并配置符合外汇局安全规划的相关产品和措施。
六、相关联网设备配置及要求
6.1 银行与外汇局的联网设备应尽可能一致,便于网络连接及管理。
6.2 银行联网设备配置:
外汇局向银行提供“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完成一笔交易的数据流量:最大页面40K字节,平均页面20K字节,最高点击次数6次,平均点击次数4次。
银行根据自己每天/每小时/每秒的交易量,参考以上提供的每笔交易流量合理配置代理服务器、路由器、申请专线带宽以及相关的联网设备。
七、实施及维护要求
7.1 银行在正式申请联网前,须根据上述原则制定自己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网络详细接入方案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
7.2 银行应建立日常监控和维护制度,确保接入外汇局网络线路和设备的稳定、可靠和安全。
附件3: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对银行设备的要求
一、对计算机设备的要求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采用Web 模式,银行通过IE浏览器进行业务操作。要求业务用机必须专机专用(或与其他外汇业务系统共用),保证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机器配置要能支持1024×768的显示分辨率,浏览器采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6.0或以上版本。
二、对IC卡读/写设备的要求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采用IC卡联网操作。外汇局对每家外商投资企业发放IC 卡,企业持IC卡在外汇局、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相关业务。银行端需通过IC卡读/写器读取IC卡内企业信息,才能办理相关业务。要求办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银行网点需配备相应指标参数的IC卡读/写器,以保证业务正常开展。
1、外汇局发放IC卡技术参数:
· Ml卡;
· 容量为8K位EEPROM;
· 每个扇区有独立的一组密码及访问控制;
· 每张卡有唯一序列号;
· 具有防冲突机制,支持多卡操作;
· 无电源,自带天线,内含加密控制逻辑和通讯逻辑电路;
· 数据保存期为10年,可改写10万次,读无限次。
· 工作温度:-20 ℃-50 ℃(湿度为90%)。
· 工作频率:13.56MHZ。
· 通信速率:106KBPS。
· 读写距离:10mm 以内(与读写器有关)。
2、IC卡读/写器技术参数:
2 . 1 、特性及功能特点
· 系统支持:WINDOWS98/Me/NT/2000/XP、UNIX、Linux。
· 通过USB接口与PC机连接。
· 支持单机/联网使用。
· 可读写符合ISO14443标准的各种射频MEMORY卡和CPU卡。
· 有完善、可靠的接口函数,支持访问射颇卡的全部功能。
· 读写器和射频卡之间的数据传输采用加密算法,同时卡和设备双向验证,通信错误自动侦测。
· 防冲突,可同时处理多张射频卡。
· 带有蜂鸣器、指示灯、LED显示。
· 静电放电、辐射、浪涌、传导、电快速瞬变脉冲群等杭扰度符合国家标准。
2 . 2 、技术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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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指标│规格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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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读写卡距离 │>3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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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写卡类型 │type a/b、iso14443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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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接口 │us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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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速率│9600-115200b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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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壳│塑料外壳│
├────────────────────┼────────────────────┤
│工作频率│13.56mhz│
├────────────────────┼────────────────────┤
│工作电压│dc5v±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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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和读写器通讯速度 │106kbi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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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量│<500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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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 、软件要求
· 包括:演示程序,函数库,应用范例,驱动程序
· 演示程序:提供Windows环境下的演示程序。
· 接口函数库:提供C、VB3.0/5.0、DELPHI3.0、VFP、PB5、UNIX、LINUX等环境下的接口函数库,带Windowsl6、32位动态链接库。
应用范例:提供各种开发平台的应用范例,包括VB3.0/5.0、DELPHI3.0、VFP、PB5、UNIX、LINUX等。
· 驱动程序:免费提供WINDOWS98/Me/NT /2000/XP、UNIX 、Linux平台下的驱动程序。
附件4: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
│网点代码│网点名称│业务权限管理│是否满足准入│业务员是否具│备注│
│││员姓名 │得条件(网络│有熟练操作系││
││││接入条件合设│统得技能││
││││备要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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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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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签字): 联系电话:
注:1 、本表格由各外汇指定银行地区分支行汇总辖内网点信息后填写,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2 、网点代码是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各银行网点所赋的十二位代码(六位地区代码+四位银行类别码+两位顺序码)。
3 、业务权限管理员负责本银行网点的用户管理.各级外汇分支局在进行业务准入时需输入业务权限管理员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