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采集整理外商投资企业历史数据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 【法规文号】汇发〔2008〕第9号
  • 【发文机关】汇发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2日
  • 【法规类别】综合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12月22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50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汇发[2015]17号 本法规全文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

  为进一步推动对外开放,完善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管理,便利企业、银行及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办理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外汇业务,提高外汇监管与服务的水平和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政府信息化建设的整体部署和安排,设计开发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目前,系统“外商投资业务模块”已开发完毕,并在辽宁省(含大连市)及海南省进行试点运行,其他业务模块已基本完成需求分析等相关工作,开发工作稳步推进。

  为了准确、高效地采集和整理与外汇管理相关的外商投资企业历史数据及信息,以便顺利推广系统、完成外商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方式的信息化转变,现就2008年外汇年检工作中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对现有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方式的改变及重要意义

  系统对现有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方式进行了改革:一是在外汇局与银行、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建立联网数据交换机制,逐步取消纸质凭证的使用;二是采用ic卡外汇登记证替代纸质外汇登记证,以确保业务操作及数据记录、传送的及时、可靠和安全。系统的使用与逐步推广将有利于外汇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行政决策,提高行政效率,形成运转协调、透明公正、规范高效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管理机制;有利于完善直接投资统计监测体系,实时了解相关资本跨境流动的情况和数据;有利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信息流通和资源共享,增强相关各方主体的办事效率、合作意识和规范程度,促进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二、在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中完成外商投资企业历史数据的采集和整理

  由于系统将使用ic卡外汇登记证作为电子身份认证的途径和数据的载体,以实现外汇局、银行、企业及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联网数据交换,因此,为将现行纸质外汇登记证及书面业务档案的相关信息转化为电子信息,以便给系统运行准备数据、逐步实现管理及统计数据的电子化,必须在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时企业集中到外汇局办理业务期间,全面采集整理和核对企业基本信息及其外汇业务信息。

  (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数据采集方案》(附件1,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及时向辖内参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发放《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及外汇业务信息登记表》(附件2,以下简称“《登记表》”),并要求参检的外商投资企业严格按照《方案》及《登记表》中的注意事项,完整、准确地填列各项相关数据和信息。

  (二)参加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网址:www.safesvc.gov.cn),查询、下载《方案》及《登记表》(excel格式)。参检企业应对本企业基本情况及外汇业务相关历史数据进行整理和汇总,在excel格式的《登记表》内认真填写并打印成书面表格(以保证电子表格与书面表格填列的内容完全一致),将签字、盖章的书面《登记表》及excel格式的电子《登记表》一同交回办理年检的外汇局。

  (三)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根据本地区年检及系统推广工作的进展情况,自行确定要求辖内参检外商投资企业交回填写完成的《登记表》的截止时间。但《登记表》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外汇收支情况表”的交回时间不应影响本地区外汇年检工作的正常开展;并且,所有企业的《登记表》均应在该地区系统上线运行、该企业换领ic卡外汇登记证前交回。

  三、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照常办理。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依照关于开展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及我局工作职责,继续做好本地区的外汇年检工作并按时上报年检工作报告。

  四、根据系统在辽宁省(含大连)、海南省试点的情况及系统功能修改完善的进度,国家外汇管理局拟于2008年5月起将系统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相关事项另行通知)。系统上线后,对于此前已存在的外商投资企业,已发生的外汇业务信息由外汇局凭其填报的《登记表》录入系统,并向该企业换发ic卡外汇登记证,换证后其新发生的外汇业务均需凭ic卡外汇登记证在系统中办理;对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局将直接发给ic卡外汇登记证并通过系统办理业务。为此,在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期间领取或下载《登记表》、并在其后交回《登记表》换领ic卡登记证的企业,应当保证其交回的《登记表》中的信息为截止其换领ic卡外汇登记证之日的最新信息(若在交回《登记表》至换领ic卡外汇登记证的时段内,发生新的外汇业务导致已交回的《登记表》中相关信息发生变化,该企业应在换领ic卡外汇登记证前就《登记表》的对应信息进行更新),以免为此后业务的正常办理带来不利影响。

  五、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根据系统推广的进展情况,在办理外商直接投资外汇收支及汇兑业务时,提醒和督促外商投资企业及时向外汇局填报《登记表》,及时换领ic卡外汇登记证。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数据采集方案》

  2、《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及外汇业务信息登记表》(略,可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网址:WWW.SAFESVC.GOV.CN),查询下载)

  附件1: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数据采集方案

  一、目标

  为从根本上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业务管理方式,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在逐步建设和推广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外汇局、外汇指定银行、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各方主体之间实现联网数据交换,并逐步将纸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更换为ic卡外汇登记证,为联网数据交换提供电子身份认证的途径和数据的载体。

  为加快系统在全国范围的推广和使用,在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工作过程中,除继续就外商投资企业截至2007年底的外汇收支情况进行年检外,另需借助在此期间企业集中到外汇局办理业务的时机,全面采集企业基本信息及其外汇业务信息,及时换发ic卡外汇登记证,为系统联网操作和实行ic卡外汇登记准备数据,逐步实现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业务管理及统计数据电子化,达到促进投资便利化的目标。

  据此,2008年参检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向外汇局报送其截至参检当日的外汇业务数据(截至2007年末或2007年度的相关外汇业务数据,以及自2008年1月1日至参检当日的相关外汇业务数据,应按照要求格式分别填报,此外,其纸质外汇登记证中记载的内容也需由企业分类、汇总后按要求格式填报),以便为实现电子化、联网操作提供基础数据。在系统投入使用后,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业务将通过系统办理,上述数据填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将直接影响企业办理外汇业务的进展和效率。

  为采集上述数据与信息,企业需填报的固定格式报表包括:(1)企业基本情况;(2)企业投资到资情况;(3)企业股东结构;(4)各外方股东协议出资和实到外资情况;(5)外方未到资部分的协议出资信息;(6)2008年1月1日以来所办理再投资、转增资、结汇、购付汇情况汇总;(7)外方减资所得处置情况;(8)外汇资本金账户开户情况;(9)在用资本金账户信息;(10)在用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非资本金账户)信息;(11)2007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12)2007年度外方出资验资情况;(13)2007年末资产负债表(主要项目);(14)2007年度损益表;(15)2007年末利润情况及外方累计处置利润情况表。

  二、总体要求

  各分局应当在本地区外汇年检的时间内,完成布置辖内现存企业填报上述15张表格并将填好的表格收回等相关工作;同时,各分局应尽量在年检时段内完成为本地区现存企业换发ic卡外汇登记证的工作(系统在本地区运行后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直接为其颁发ic卡外汇登记证)。对于外资企业存量及相关业务量较大的部分分局,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确认后,可视实际工作进展情况适当延长本地区换发ic卡外汇登记证的时段。从本地区开始发ic卡外汇登记到本地区所有企业完成换证为系统推广使用的过渡时段,在过渡时段内,外商投资企业新旧管理方式并行:对已领取(或换领)并使用ic卡外汇登记证的企业,在新系统上操作;对使用纸质外汇登记证办理业务的企业,按照现有制度和程序办理。过渡时段结束后,所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业务均需凭ic卡在系统中办理。

  三、基本程序

  第一步:在企业到外汇年检现场时,外汇局向企业发放上述15张表格的电子版和填报说明(企业也可直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下载),解答企业的提问;同时,外汇局将企业纸质外汇登记证上的股东信息录入系统取得相应的投资者代码[注1](注[1]:取得股东投资者代码的方式:查询系统,检查中方股东和外方股东是否已进行股东登记。如未进行股东登记,先在fdi系统内作股东登记,取得股东的投资编号,将这些投资编号打印成书面材料给企业,并提醒企业,将股东投资编号告知股东并妥善保管,在国内进行其他投资时,向当地外汇局出示投资登记信息,以便当地外汇局进行操作。若由于未提交已办理的股东投资编号而造成股东重复登记,则会对企业的正常业务构成影响。境内个人投资者,用身份证号码取得投资者代码。如已有股东登记,则记录各股东投资编号。)并将该代码告知企业,要求企业在填报15张表格时将其投资者代码填入相应项目。对于企业来外汇年检现场时系统尚未在本地区投入使用、外汇局无法通过系统现场获取并告知企业投资者代码的,则可先向企业发放15张表格,企业填表时也可先不填写投资者代码,待企业交回所填表格后,由外汇局人员自行为企业生成投资者代码并补入企业提交的表格中。

  第二步:企业对已发生的业务信息和数据进行汇总,在excel电子表格内认真填写,并打印书面表格,签字、盖章,保证电子表格内容与签字盖章的书面表格内容完全一致。上述表格中,外汇收支情况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等表格的内容应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规范的审核确认。

  第三步:企业将需由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的表格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并由本单位对所有15张表格签字、盖章后,将表格相应的电子版和书面版报送外汇局。同时还应向外汇局提交其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审计报告、外汇登记证、最新的批准证书复印件、非居民个人股东的护照复印件以及相应的年检报告书等材料。

  第四步:外汇局工作人员认真核对电子表格和书面表格的一致性。(对于企业来外汇年检现场时系统尚未在本地区投入使用的,外汇局工作人员应在核对完电子表格与书面表格的一致性后,通过系统自行获取投资者代码,并将该代码自行添加到企业上报的电子文本中)。

  第五步:系统在本地区上线运行后,外汇局工作人员运用辅助软件将股东代码及其余各项内容完整、一致的excel文本读入电脑并显示给操作者看,十五张表格用tab页面进行显示。各股东信息按照股东代码向数据库提取,以确保所填写代码的正确。

  操作人员核对股东信息、核对各表内容是否正确。如有误,对excel文件进行修改和调整。

  核对无误,确认提交到系统的数据库。(保存信息到fdinct01-fdinct15)

  第六步:进行复核。操作人员复核书面报告和系统数据库内电子报告的正确性。如正确,则保存上述信息(将上述信息自fdinct01-fdinct15搬迁到fdinc01-fdinc15,并修改相应的控制信息表)。

  第七步:向企业换发ic卡外汇登记证。

  第八步:对企业的年检报告书给出年检评价。(对于外资企业存量及相关业务量较大的部分分局,若截至外汇年检时段结束时,尚不能完成换证工作,则应当先按照年检工作的正常要求完成对企业的年检评价及对本地区年检情况的汇总、分析和上报,再根据本地区辖内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在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确认的延长期间内继续完成有关换证的工作。)

  四、填表的基本要求

  (一)鉴于减少已到位资本的外商投资企业减资需办理相应验资手续(减少出资义务--即未到位资本的无需验资,变更相应外汇登记即可),故此类业务应在办理完验资手续后才可将相应情况填入表格。

  (二)已到位的出资或增资资金应在办理完验资手续后才可填入表格。

  (三)对未到资的外方投资资金,应在表中详细记录其合同约定的外方出资形式。

  (四)企业应当在换领ic卡外汇登记证前,及时持换证前已开立、有效期尚未届满的核准件办理完毕相关业务。否则,在换证后,即使原核准件有效期尚未届满,该核准件也将自动失效,企业需就相关业务到外汇局重新申请核准。换证后新的核准业务,均需在系统上进行操作。

  (五)未能在分局确定的过渡时段内,完成企业信息上报外汇局并得到外汇局确认且换发ic卡外汇登记证的企业,不得申请新的核准业务,以保持信息的一致性。

  (六)银行在办理相关外汇业务时应注意:在新系统及纸质外汇登记证并行的过渡时段内,对持ic卡外汇登记证的企业,应当在联网系统上进行电子化登记操作,对持纸制外汇登记证办理业务的企业,按原有业务程序办理。过渡时段结束后,各项业务均需在联网系统上进行操作,不得为持纸制外汇登记证的企业办理业务。

  对无需外汇局核准、企业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的业务(如利润汇出、资本金结汇等),银行凭企业ic卡通过联网操作系统,提取企业在外汇局登记的信息,并为企业办理业务,在系统上如实登记所发生的业务情况,如利润汇出等。

  对需外汇局核准的业务,银行凭企业ic卡通过联网操作系统,提取外汇局核准办理业务的核准件信息,为企业办理完相关业务,对核准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反馈确认操作。

  (七)系统投入使用后,对新批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在系统上进行登记、并办理业务,直接发放ic卡外汇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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