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授权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境外个人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业务的批复【失效】

  • 【法规文号】汇发〔2007〕第210号
  • 【发文机关】汇发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07年6月21日
  • 【法规类别】综合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7年6月21日
  • 【废止时间】2015年3月19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50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汇发[2015]17号 本法规全文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你分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授权外币代兑机构艾西益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境外个人人民币兑回业务的请示》(粤汇报[2007]3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的规定,经授权银行同意,外币代兑机构可办理以下限额的境外个人人民币兑换外币现钞的兑回业务:

  (一)外币代兑机构可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境外个人办理每人每日累计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的人民币兑换外币现钞的兑回业务。

  (二)设在国际机场境内关外的外币代兑机构,可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境外个人办理每人每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人民币兑换外币现钞的兑回业务。

  二、你分局应要求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加强对艾西益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代兑业务的管理,监督其按照《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6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开展境外个人人民币兑换外币现钞的兑回业务。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还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相关规定、银行结售汇有关统计报告制度,将授权的外币代兑机构办理的兑换业务信息合并报送,履行国际收支及结售汇统计报告义务。

  此复。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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