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2005年节假日期间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有关事宜的通知【失效】

  • 【法规文号】汇综发〔2004〕第168号
  • 【发文机关】汇综发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04年12月30日
  • 【法规类别】综合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12月30日
  • 【废止时间】201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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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50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汇发[2015]17号 本法规全文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现将2005年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和“十一”国庆节期间有关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及方式通知如下:

  一、2004年12月份的月报表于2005年1月6日前报送。

  二、2005年4月份和9月份的月报表分别于5月10日和10月10日前报送。

  三、2005年1月上旬、2月上旬、5月上旬和10月上旬的报表不单独报送,分别并入当月中旬旬报按原规定时间报送。

  请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及报送单位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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