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失效】

  • 【法规文号】汇发〔2002〕第82号
  • 【发文机关】汇发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02年8月27日
  • 【法规类别】综合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8月27日
  • 【废止时间】2015年3月19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50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汇发[2015]17号 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驻京非银行金融机构:

  为提高外汇账户的电子化监管水平,实现对境内机构外汇流量和存量的监管,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计开发了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系统”)。该系统定于今年9月份在全国推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外汇指定银行应按账户系统要求报送包括保税区加工区、钻石交易所等一切经济区的非金融机构外汇账户信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居民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等其它账户信息暂不报送。

  二、原则上由各外汇指定银行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分行集中报送辖内各分支行外汇账户信息,由所在地外汇局负责接收。

  三、各外汇指定银行应配合所在地外汇局做好历史账户的清理工作。

  四、各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外汇局制定的账户系统数据接口规范要求(具体见附件1)提供原始的账户相关信息。

  五、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制定本行提供原始账户数据的操作规程及有关业务规范,准确填报外汇管理所需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技监局发)、开户审批件编号、账户性质、申报号码、交易编码(具体见附件2)、经济区编码(见附件3)等重要信息。

  六、各外汇指定银行初始报送账户数据后,每天在交易发生前将上一工作日的账户数据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在账户系统的推广过程中,有关技术问题请各外汇指定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技术部门联系,有关业务问题请各外汇指定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业务部门联系。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联系人:朱勇

  电话:010-6840202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司联系人:肖立红

  电话:010-68402289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联系人:郭松

  电话:010-68402259

  附件:

  1、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与外汇指定银行数据接口规范

  2、交易编码

  3、特殊经济区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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